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抗告人 葉李峯 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廖嘉琳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所為102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一、上列抗告人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所為102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