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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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丙○○
乙○○Z0000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5月28日96年度再易字第20號及95年度上易字第2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意旨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之訴,核其再審理由均與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20號駁回再審原告之再審之訴,內容完全相同(見卷附之再審起訴狀及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20號確定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再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第50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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