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22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股票│1│1000││├──┼───────────────┼──────────────┼────┼───┼────┼───┤│002│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股票│1│239││├──┼───────────────┼──────────────┼────┼───┼────┼───┤│00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股票│1│312││├──┼───────────────┼──────────────┼────┼───┼────┼───┤│004│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股票│1│77││├──┼───────────────┼──────────────┼────┼───┼────┼───┤│005│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股票│1│41││├──┼───────────────┼──────────────┼────┼───┼────┼───┤│006│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股票│1│101││├──┼───────────────┼──────────────┼────┼───┼────┼───┤│007│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股票│1│403││├──┼───────────────┼──────────────┼────┼───┼────┼───┤│008│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股票│1│53││├──┼───────────────┼──────────────┼────┼───┼────┼───┤│009│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197││├──┼───────────────┼──────────────┼────┼───┼────┼───┤│010│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225││├──┼───────────────┼──────────────┼────┼───┼────┼───┤│011│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139││├──┼───────────────┼──────────────┼────┼───┼────┼───┤│012│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