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賴錦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涉犯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高思大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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