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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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50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280元,尚不足新臺幣34,3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