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惠平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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