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一三號
抗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00000000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B法官熊祥雲~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