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殺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未能按時報到執行,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本院原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暨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