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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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觸犯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之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以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並且釋放。
二、現在,被告已經逃匿無蹤,自應將他自己所繳納的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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