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甲○○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八號刑事判決。本庭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王重吉
法官黃堯讚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