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徐水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