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