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2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9,1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