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續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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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續簡字第1號
請 求 人
即 被 告 丙○○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對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在
本院所為之和解(97年度桃簡第1328號)請求繼續審判,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理由
一、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所明定。請求繼續審判顯無理
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同條第3項準用同
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和解時,不知
係進行調解程序,當時神智不清,不明事由,誤認為簽字是
為法官進行訊問程序所必須之程序,然和解筆錄卻記載被告
願給付原告新臺幣114,080元之被告所不知悉之條件,兩造
於訴訟上所為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
云云。
三、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97年11月19日在本院成立訴
訟上和解,和解筆錄內容經兩造當庭確認無訛後,始於和解
筆錄上簽名,有和解筆錄原本足參。被告以和解筆錄記載之
內容係其不知之條件,且當時神智不清,不知上開時日係進
行調解程序,主張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
判,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結論:本件請求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
第50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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