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34號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交還土地回復原狀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
及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4,637,5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28,
8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2,100元,尚有新台幣226,732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