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良選任辯護人林侑靜律師
翁銘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232號、第6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俊良業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