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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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 許玲珠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被告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谷卿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確認110年11月20日第25屆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內之議題一、但B1所有權人必須…;「若非出租時」…之內容是否有誤,而應為「若為出租時」始為正確?
三、原告應確認原告所共有之1894建號(9600/10000)對系爭1903建號之2725/100000權利範圍,應否僅有2616/100000始為正確?
四、被告請提出107年1月、107年9月份、及自108年6月份起迄今之各月份B3停車位租金收入資料。
五、被告應另提出自105年1月份起迄今,因管理B3停車位出租事宜而支出之各項必要管理維護費用明細資料。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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