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主文己○○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賭單捌張、帳單肆張,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拾伍台、簽賭單壹佰貳拾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扣案之傳真機拾陸台、簽賭單壹佰貳拾捌張、帳單肆張,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扣案之傳真機拾伍台、簽賭單壹佰貳拾張,均沒收。
庚○○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前項之傳真機拾伍台、簽賭單壹佰貳拾張,均沒收。
丁○○、戊○○、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前第二項之傳真機拾伍台、簽賭單壹佰貳拾張,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前第二項之傳真機拾伍台、簽賭單壹佰貳拾張,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