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朱文財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