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監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監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改定 阮曾錢妹 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阮曾錢妹係兩造之母親,而阮曾錢妹前曾經貴院於八十八年間以八十八年度禁字第九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其監護人原是相對人甲○○,但阮曾錢妹送去智障協進會,甲○○不理不睬,而社會局的人來電說監護權要改定為聲請人,要不然阮曾錢妹要送回家,相對人沒有盡到責任,所以聲請改定阮曾錢妹之監護人為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經本院二次合法通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聲請人之主張,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參酌,尚難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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