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
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田俐莙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