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3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蔡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設於花蓮縣新城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可參。按訴訟,係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
法第1條所明定,是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花蓮地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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