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97號
原 告 高景隆
被 告 加楠 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黃國順
吳回
施建昌
郭水源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威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