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34號
原   告  張亦媗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繪馨貿易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57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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