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小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勞小字第41號
原   告  楊浩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
被   告  木林森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陸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其餘新臺
幣壹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
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