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