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德本 間離婚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調字第一○三一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提出台北市低收入戶卡、戶籍謄本影本各一件為證,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本件聲請人資力有限,符合無資力之要件,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查明無訛,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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