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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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8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丙○○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10月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6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8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030-13│建│95.00│全部│├──┴───┴────┴───┴────┴─┴────┴────┤│相對人甲○○所有。│└────────────────────────────────┘┌─────────────────────────────────────────┐│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8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49│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2層樓房│51│53│2.│10│平│鋼筋│8.│平│全部│││3│北安路4段548│南區州北│鋼筋混凝│.2│.5│25│7.│方│混凝│48│方│││││巷72號│段1030-1│土造│6│1││02│公│土造││公││││││3地號││││││尺│││尺││├──┴─┴──────┴────┴────┴─┴─┴─┴─┴─┴──┴─┴─┴──┤│相對人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