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1行「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堯(下稱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二、第1行有如上開主文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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