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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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利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5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00000000.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鐘為盛 律師被上訴人即泳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信託利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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