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3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7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3、4、5、6、8、9、10、11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表1、2、3、4、5、6、8、9、10、11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附表編號1、2、3、4、5、6、8、9、10、11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7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