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附表編號二、三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意圖供行使│連續施用第│連續施用第│││之用而收集│一級毒品│二級毒品│││偽造之通用│││││貨幣│││├───────┼─────┼─────┼─────┤│宣告刑│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5│││年2月│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96│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條第1項後│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段│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1年12月12│93年7月間│93年7月間│││日│某日起至94│某日起至94││││年1月1日│年1月1日││││某時止│某時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署94年度毒│署94年度毒│││緝字第348│偵字第3042│偵字第304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後││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上更│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審││(一)字第│第1908號│第1908號││││606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25│94年12月30│94年12月30││││日│日│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定│││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台上│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字第233號│第1908號│第1908號││││││││├────┼─────┼─────┼─────┤││確定日期│96年1月21│95年2月4│95年2月4││││日│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第2條第1│第2條第1││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15款│項第3款│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不符合減刑│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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