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未經許可,寄藏獵││││槍│├────────┼────────┼────────┤│宣│有期徒刑捌月,緩│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刑肆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告││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刑││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法條│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93年2月9日及10日│93年6月11日至同││日期││年月16日│├────┬───┼────────┼────────┤││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3年度偵字第8977│93年度偵字第1822││││號│8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易字第877│94年度上訴字第21││事││號│03號││實├───┼────────┼────────┤│審│判決│93年12月27日│94年9月13日│││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易字第877│94年度上訴字第21││判││號│03號││決├───┼────────┼────────┤││判決確│94年1月25日│94年10月17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柒月,併││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註#:該緩刑之宣告業於95年1月26日經本院以95年度撤緩字
第13號裁定撤銷,嗣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5年3月13日以95年度抗字第20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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