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66號原告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零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96年1月間起向原告訂購預拌混凝土,合計貨款為新台幣(下同)960,735元。被告並就部分貨款簽發如附表所示票載金額合計431,482元之2紙支票交付原告以代貨款給付,詎上開支票屆期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而其餘之貨款529,253元亦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請款明細單2件、送貨單28件、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2件、工程分包簡易合約書1件(均為影本)、兩造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惟據其以前所提出之書狀所為聲明、陳述略以: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係因故遭假扣押,始致所簽發之支票跳票。且被告發現有協力廠商將其所簽發之保證票與工程票款一併向法院請求清償,要求原告提出相關合約書、支票暨退票紀錄供被告核對,在核對之前,被告無法承認支票之合理性。
三、證據:無。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本院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請款明細單2件、送貨單28件、
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2件、工程分包簡易合約書1件為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出之書狀其就向原告訂購預拌混凝土及交付予原告上開支票,而上開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等情不予爭執,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被告雖抗辯有協力廠商將其所簽發之保證票與工程票款一併
向法院請求云云,然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依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18年上字第1679號判例意旨,當然認定其抗辯之事實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
㈢綜上,原告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60,73
5元,及其中431,482元自9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其中529,25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96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假執行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謝至菁┌──────────────────────────────────────────┐│支票附表:96年度訴字第9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號││││(新台幣)│││├─┼─────┼─────┼──────┼─────┼─────┼─────────┤│1│德峰營造股│板信商業銀│96年5月31日│5,329元│TY0000000│於96年5月31日提示│││份有限公司│行桃園分行││││因存款不足退票│├─┼─────┼─────┼──────┼─────┼─────┼─────────┤│2│德峰營造股│板信商業銀│96年5月31日│426,153元│TY0000000│於96年5月31日提示│││份有限公司│行桃園分行││││因存款不足退票│├─┴─────┴─────┴──────┼─────┴─────┴─────────┤│合計│431,4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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