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殺人│私行拘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犯罪日期│89年1月19日│89年1月19日起至同年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同左││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807、210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89年度重訴字第6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89年5月12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89年度重訴6號│同左││決├────┼─────────────┼─────────────┤││確定日期│89年8月8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要件│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6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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