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犯罪日期│91年11月22日至92年11月3日│91年11月22日至92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緝字第511號、92年度│度毒偵緝字第511號、92年度│││毒偵字第3442號│毒偵字第344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1815號│92年度訴字第1815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月19日│93年1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1815號│92年度訴字第1815號││決├────┼─────────────┼─────────────┤││判決日期│93年4月1日│93年4月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準│算壹日│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