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701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甲○○
乙○○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56,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