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兼代理人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代理人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調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等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我是聲請人之弟弟。
相對人代理人等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
乙○○新台幣(下同)伍仟元(車損部分)。
二、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給付陸萬元,
其餘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於每月三
十日前,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前項賠償金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即聲請人不再申領強制險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