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調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兼代理人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代理人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調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等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我是聲請人之弟弟。
相對人代理人等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
  乙○○新台幣(下同)伍仟元(車損部分)。
二、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給付陸萬元,
  其餘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於每月三
  十日前,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前項賠償金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即聲請人不再申領強制險
  。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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