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06,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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