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弘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屏簡字第395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7,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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