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弘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屏簡字第395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7,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