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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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2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再
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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