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5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一行中關於「兩造於民國91年5月24日結婚」記載,應更正為「兩造於民國88年8月23日結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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