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14號上訴人戊○○
巷18號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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