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97年度訴字第346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第150、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2月8日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住在台中市,無在途期間,截至民國97年12月18日,上訴期間已告屆滿,乃遲至12月1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