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
張績寶 律師 張繼準 律師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