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37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得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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