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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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5號抗告人甲○○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88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三十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任何債權或擔保事項,故相對人自不得對抗告人為假扣押,因而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惟抗告人上開主張,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度 抗 字第 15 號裁定(98.01.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 裁全 字第 88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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