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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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全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9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9日104年度全字第9號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7月2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於104年7月6日具聲請訴訟救助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4年7月24日104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26日104年度裁字第189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在案,此有送達證書、本院104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最高104年度裁字第1892號裁定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第41頁、第48頁、第64頁)。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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