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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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金龍 被告TRANVANHUNG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80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之毀損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8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有前揭判決為憑,嗣原告於同年月3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有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自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附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