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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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陳羅珠 原告 陳秋仰 原告 陳育潔 原告 陳立達 原告 陳俊彬 原告 陳淑娟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曉銘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之土地之面積×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應有部分,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40-2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50,23
1元【計算式:529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00
0元×36/156=8,550,2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42-9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5,308元【計算式:18
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000元×36/156=305,3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42-17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45,000元【計算式:
58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000元×36/156=945,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317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518,310元【計算式:1,985點9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7,500元×36/156=35,518,3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綜上,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45,318,849元【計算式:5,880,231+305,308+945,000+35,518,310=45,318,84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